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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空窗期若暫時處分 極具爭議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今天將在立法院會表決。一旦覆議遭否決,府院是否會在法案公布後三天內提釋憲,眾說紛紜。立法院指出,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天起發生效力;法律一旦發生效力,全體國人就必須遵守。
立法院指出,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經總統公布後始生效。但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不是立即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天起發生效力。
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憲訴法三讀條文規定,一一三年十二月廿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表示,依法在總統公布後要算到第三天,舊法才完全失效,因此仍有三天時間可適用舊法,民進黨打算利用這個空窗期提出暫時處分,這個作法極具爭議。憲法法庭若對涉己議案做成暫時處分,除了有利益衝突,更給賴清德總統可以不提名適格大法官的四年時間,不利於憲政穩定。
傳出行政院正研議循司法案件中「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作救濟手段,等於不受總統公告法律後三天內才能提的限制。藍營研判,憲訴法並未有相關條文可適用,過去也沒有前例,這將完全取決於大法官心證。但此例一開,未來行政部門想阻止立法院的法案,是不是都可在三讀後隔天就送暫時處分,連覆議都不用了?這嚴重侵害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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