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提暫時處分? 學者:法理上有空間但爭議很大
「在《憲訴法》經總統公布後,尚未生效前,確實有提暫時處分的空間,但過去從沒有這樣作,恐產生很大的爭議。」學者蘇子喬12日針對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近日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避免《憲訴法》生效癱瘓憲法法庭的想法如此表示,他說,以法理上來說確實有可能,但這樣做必會更加激化政治上的對立。
法公布非立刻生效
立法院10日以藍白優勢否決行政院提出之《憲法訴訟法》覆議案,立法院預計周一、13日將覆議案咨文送交總統府。若以此時程推估,總統最遲須在23日完成公布,新法最晚25日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院後續的3條救濟路徑已浮現,首先是選擇在法案生效前提出民事、刑事訴訟時常有的「預防性權力救濟」,讓司法院斟酌是否受理;另外是搶在行政院長副署後、總統公布後,但法案還未生效的3天內,循釋憲途徑並聲請暫時處分;以及法案生效後再走釋憲、聲請暫時處分。
可能準用救濟原則
不過最後一步會因為新的《憲法訴訟法》生效,限制大法官審案人數下恐無法運作。對於前兩條路徑,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痛批,從中華民國行憲以來,從未針對還未公告施行的法律,憲法法庭受理釋憲或暫時處分,民進黨要破天荒,開此惡例嗎?同黨立委李彥秀則呼籲總統賴清德補提大法官,不要硬幹到底。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受訪時表示,若真的採取「預防性權力救濟」的方式,其實不是沒有空間,他表示,由於《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的「預防性權力救濟」原則有被準用到《行政訴訟法》第115條,確實有可能透過《憲法訴訟法》第46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引用《行政訴訟法》第115條。
權力救濟爭議超大
「但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是指:『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蘇子喬說,但總統公布後法律不會馬上生效,因此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前不能聲請釋憲,而「公布不見得代表生效」,因此就會出現這樣的「空隙」,但他個人認為,《憲訴法》有關暫時處分的規定,應該要針對「已生效」的法律。
他總結認為,在法理上有可能可在法律生效前提出「預防性權力救濟」(抑或是暫時處分),但在在野黨制定此法就是要實質讓憲法法庭停擺下,「預防性權力救濟」的作法恐讓朝野對立更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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