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綠弊案 陳啓昱求刑12年 蘇坤煌求刑10年

台鹽前董事長陳啓昱被控任內圖利土開業者、掏空台鹽案,台南地檢署昨偵結起訴,指陳啓昱對業者利益輸送,除獲高額分潤,更圖利特定土地開發商,造成台鹽及子公司台鹽綠能損失近四億元,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起訴,具體求刑十二年。
同案被告台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也被起訴,蘇坤煌被具體求刑十年。
陳主導成立台鹽綠能
檢方指出,陳啓昱因積欠債務,與蘇坤煌違背職務,不顧台鹽公司多名董事於董事會質疑,於二○一七年三月間主導通過台鹽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議案,以遂行利益輸送意圖。
陳啓昱、蘇坤煌先與蘇俊仁、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再由陳啓昱、蘇坤煌利用對台鹽綠能的決策權,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間,唆使副總郭政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採購規範,且未依台鹽會計與稽核的監督規章,直接把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的土地開發服務案,媒合由蘇坤煌等人所成立的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因而造成台鹽綠能應取得的利潤,被鴻暉、晁暘及偉珵等公司不法「截流」。
獲高額分潤損害台鹽
檢方表示,鴻暉、晁陽再依先前的約定分潤給陳啓昱、蘇坤煌,致使台鹽及台鹽綠能蒙受三億九六三六餘萬元的重大損害,認陳啓昱等五人均涉犯證券交易法中,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同法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
此外,蘇坤煌、鴻暉負責人蘇俊仁及名義負責人彭達瑤,共謀於二○一六年七月間,持內容不實存款證明、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向高市府申請設立公司登記,認定三人均涉犯公司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檢方依電業投資商已經支付的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認定陳啓昱的不法獲利為五八○○萬四二五元,蘇坤煌不法獲利為七四六一萬一三四一元,另外,鴻暉不法獲利一億四九五二萬二七九七元,晁暘及偉珵不法獲利九六一九萬九三七七元。
藏匿陳等不法另偵辦
檢方指出,陳啓昱非但不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反圖謀自己與他人利益,與鴻暉間進行利益輸送;另蘇坤煌與陳啓昱共同主導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並策畫電業投資商與土地開發商等非常規交易模式利益輸送,獲高額分潤外,也協助陳啓昱自鴻暉獲取不法分潤,陳、蘇二人造成台鹽、台鹽綠能均遭受嚴重損害,且嚴重損及全體股東權益,犯後否認犯行,建議分量處十二年、十年。
檢方也建請法院依證交法規定,分別對陳、蘇、鴻暉、晁暘及偉珵公司,要求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另對藏匿陳啓昱及工程採購等不法案件,檢方已另行分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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