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林姿妙涉貪案一審遭判有罪 處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林姿妙遭判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另遭判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另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依地方制度法停職。
林姿妙涉貪案爆發於2022年1月13日,宜蘭地檢署指揮廉政官搜索縣府、縣長官邸等處,帶回林姿妙、林姿妙女兒林羿伶、縣府局處長等20餘人,漏夜偵訊,諭令林姿妙80萬元交保,聲押數名縣府官員獲准;8月23日,宜檢對林姿妙等15人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林姿妙2018年使用羅東鎮98地號土地做為競選總部,2019年間,該地地主劉石純、陳正勲持有的另一塊土地1558地號遭徵土增稅112萬元,劉、陳向林姿妙陳情,林指示局處違法認定1558地號符合農地農用,免徵土增稅,換取免費使用98地號作為2020年總統大選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競總,不法獲利約240萬元。
檢方也查出林姿妙帳戶2017年到2019年間,金流高達7844萬9000元,與她的明面收入顯不相符,且有利用支票與人頭帳戶洗錢嫌疑。檢方依犯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偽造文書罪、特殊洗錢罪與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林姿妙。
宜蘭地方法院2022年10月開庭,偵訊時認罪的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時任農務科長吳東原3人當庭翻供,並控訴檢廉偵訊時不正取供,聲請勘驗偵訊光碟;院方2023年9月開始勘驗,2024年6月勘驗完畢,進入審理程序。
審理過程中,檢廉「不正取供」成為攻防重點之一,林姿妙方控檢廉摔卷宗、拍桌等方式恐嚇被告,或以緩起訴利誘,出示不實證物誘導口供,製作不完整甚至錯誤的筆錄;檢方反擊,辯方僅聲請勘驗部分片段,以偏概全否認筆錄的證據能力。
林姿妙在審理過程中數次表示,檢方張冠李戴、羅織罪證,自己一生清白,絕沒做壞事;縣府公務員也無端被捲入,平白遭到汙衊。檢方則稱,林姿妙指示多名局處首長聯合犯罪,可謂官箴敗壞,審理期間更利誘認罪官員,讓翻供的官員升官。
全案2024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檢方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求處林姿妙2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另依特殊洗錢罪求處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其餘被告分別依圖利、行賄、偽造文書等罪,求處1到10年徒刑、褫奪公權2到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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