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規定違憲?高院引賴清德立委時發言 逾2萬字指現有法制不明
高虹安被控助理費案出現大轉折,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全案暫停審理,合議庭在兩萬多字的釋憲聲請書中不但爬梳法院近年來有關助理費案相關判決,提醒因法律不明確、攸關數百位立委跟上上位助理的類似作為,更引用賴清德總統擔任立委時,就曾對議員助理費問題,提出應建立明確法制。
聲請書中指出,立法院98年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補助條例」之時,賴清德總統時任立法委員,即表示「迄今仍有部分議員將助理補助費視為『私房錢』,本席也在此強烈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建立明確法制,有效杜絕類此惡習,以免失去修法原意。」
聲請書中指出,此項意見雖然是針對「地方民意代表補助條例」而發言;有關立委「公費助理經費」之補助及其使用規範,也存在相同問題,有建立明確法制的必要。
高院刑23庭在釋憲聲請書中指出,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不僅攸關本案被告權利義務的認定;終局判決的結論也與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法委員、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具有連動關係。
法官指出,尤其每次發生類似案件即耗費龐大司法資源、人力、物力,孜孜於通訊、帳戶、簿冊、零星記事的蒐集、比對、計算。以高虹安案為例,甚至有細微至餐費65元的扣抵;有工作兩、三年加減計算之後,只因500元之出入而獲罪。
有關機關上窮碧落查對費盡勞苦;若法律明確、規範意旨清晰,身為公職人員,自應廉潔自持「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末取」然而,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多因制度意旨的模糊矇矓,對於是否構成犯罪無從理解,對行為的法律效果難以預見,以致淪落前途茫然不可預測的司法訟累。
高院法官指出,刑事司法有懲兇罰惡、激濁揚清、實踐公理正義的宏觀使命與繁鉅任務;然司法人員不應淪為「放牛鯊而撈米蝦」的工具。如何講究效能,以有限資源,用有效方式,完成付託,是司法人員應念茲在茲的信念。
聲請書中指出,層出不窮的類似案件,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正本清源,明確規範,才是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澈底解決問題、排除訟累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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