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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貪案關鍵2/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 縣市長史上第一遭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犯圖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停止縣長職務。停職的關鍵法條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過去也有公務員挨判該罪,然而因此停職的縣市首長,林姿妙還是第一個。
宜蘭地院指出,林姿妙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的帳戶並持有不明款項,金流高達3250萬元,且未據實說明可疑來源的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經檢察官查獲後並未照實說明來源,嚴重危害貪汙治罪條例對公務員廉潔的要求,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1條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林姿妙辯稱,她因為亡夫的負債以及子女就學,需要大量借錢,這些金流是她向不同人借錢,再用支票兌現的方式還款,形成循環借貸,金流看似很多,其實計算存入和領出的數量,2年來戶頭實際存款只增加300餘元;被指為人頭帳戶的帳戶持有人也證稱,確實是借貸。
法界人士推測,用支票循環借貸需要高度信賴關係,然而林姿妙使用的帳戶持有者,僅有部分是她的友人,其他則是「毫無信賴關係之人」,才使法官不全盤採信她的辯詞;另一方面,檢方指控不法金流為7844萬元,法官也認為其中4000餘萬元屬於親友間的循環借貸,該部分無罪。
法界人士表示,林本案同時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圖利罪本刑5年以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本刑5年以下,後者較輕,然而圖利需要二審有罪才會停職,財產來源不明則是一審有罪即停職。林姿妙是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而被停職的首名縣市首長。
法界人士指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2009年才增訂,規定縣市首長犯罪停職的地方制度法則是1999年就公布,當時並無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此才會出現「較輕的罪反而導致林姿妙停職」這樣少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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