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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民政處長違反個資法交保50萬元 法院說明理由

花蓮地檢署昨搜索花蓮縣政府民政處等5處,帶走處長明良臻等人,調查2月初的「查水表」事件,檢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羈押禁見,花蓮地方法院認為,審酌本案進度及當事人意見,無羈押必要,因此裁定50萬元交保,不得與共犯、證人聯繫,檢方將提出抗告。
檢調偵辦查水表案,由於明良臻疑似在引發爭議後,刪除手機相關訊息;加上檢方認為他擁有實質影響力,恐對公務員施壓、串證,明良臻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有羈押必要,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花蓮地方法院表示,法官於行調查程序後,於今天中午12時30分諭知,明良臻准予50萬元保證金具保,且不得有任何聯繫同案共犯、證人行為。理由為依檢察官所提證據,足認明良臻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重大,但審酌本案進度及當事人意見,認本案尚無羈押必要,准以保證金具保。
地院表示,因此為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由值班法官基於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後,認以前揭強制處分方式即足以代替羈押處分,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不服,均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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