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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22:02槍決時間太晚? 原來律師連出多招打亂安排
法務部昨晚證實死囚黃麟凱本月16日22時02分執行槍決,22時23分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定人伏法;執行死刑過去選在日落時分居多,黃麟凱執行案「偏晚」,究其因,是黃的辯護人昨晚曾向三個機關緊急遞狀所致。
在向最高檢察署遞聲請非常上訴狀部分,檢察官分案查無非常上訴的合法事由,已將聲請案駁回。
台高檢檢察長張斗輝昨天中午左右,請負責執行業務的檢察官聯繫法醫師、法警準備辦理執行案,不過,下午政壇傳出將執行黃麟凱,黃的辯護人急赴最高檢遞狀、另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出多招打亂安排,致槍決時間向後延。
事實上,處決死刑犯「開槍時刻」脈絡有跡可循。2016年5月10日,已故前法務部長羅瑩雪令准執行犯下捷運殺人4死命案的鄭捷,鄭伏法時間是晚間8時47分;放火燒死6人的翁仁賢2020年4月1日執行,翁伏法時間是晚間8時38分。
在翁仁賢之前,殺妻擄走女兒的李宏基執行時,法警開槍的時間是2018年8月31日下午的3時37分,佐以最近3件死刑執行案相較,黃麟凱在晚間10時02分才受刑伏法時間偏晚,確實引發外界好奇。
根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昨天23時54分發布於臉書的「法務部長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聯合新聞稿,可推論出為何黃麟凱的執行時間較晚。
新聞稿說,律師團昨天晚間8時30分先遞交請求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最高檢察署,籲請法務部應依法槍下留人,並同時將回條傳真至台北看守所,以及致電台北看守所稱稍早已將書狀遞交一事,敬請協助轉告執行檢察官。
律師團隨後再遞交再審聲請狀至台灣高等法院,同時向憲法法院遞出暫時處分聲請書,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長的槍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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