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路干擾黃麟凱死刑…民團律師提再審 高院20日分案
死囚黃麟凱昨晚伏法前,民間司改會等民團律師在晚間8點30分遞交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最高檢察署,也到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向憲法法庭遞交暫時處分聲請書,試圖透過各管道阻撓死刑執行,引發「執行干擾」批判。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收案後依程序1月20日分案;憲法法庭分案後,由主辦大法官提請憲法法庭裁定是否暫時處分。
律師昨晚8點53分代替黃麟凱向憲法法庭聲請暫停執行槍決,並列出6大理由,理由卻包括「總統賴清德日前方提名張文貞等共7位均贊同實質廢死之大法官」。
律師援引的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但聲請暫時處分卻沒有「本案」,實務上根本不可能通過。尤其黃麟凱曾經聲請死刑釋憲,案子已由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8號判決,憲法法庭已給出「死刑合憲、限縮適用」的結論。
暫時處分的效力等同實體判決,並非憲法法庭審查庭法官可以決定,必須交由憲法法庭裁定,依目前憲訴法規定,必須由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附具理由。若依照立法院甫通過的新法,目前只有8名大法官,在人數沒補到10名前,可能也無法作出裁定。
高院表示,昨晚10點10分收到律師聲請再審的書狀,依據分案流程,收案後第三天才會分案,也就是該聲請案將在星期一(20日)分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有一定的資格限制,包括檢察官、受判決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若受判決人已死亡,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才能聲請再審。律師團突然間遞狀,高院第一步將檢視「代理合不合法」,若代理不合法,將依第433條程序違背規定「不合法」駁回。
此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關再審的規定,要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此處講的是「罪名」而非「罪刑」,除非發現黃麟凱犯的不是殺人、強制性交殺人,否則也不能因不滿被判死刑而要求再審。再審無理由,高院將依第434條裁定駁回。
法界人士也提醒,法務部自訂的執行死刑規則對執行死刑設下重重關卡,導致已判決定讞的死囚難以伏法,而律師、民團想盡各種辦法來聲請釋憲、再審拖延,如何避免「執行干擾」、法院與憲法法庭面對「濫訴」,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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