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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法三讀 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在即有影響?行政院給答案

在藍白聯手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延長核電廠運轉年限。行政院指出,修法無涉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必要的評估,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畫。
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5月17日到期,台灣即將正式進入非核家園,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修法明定為最長為20年。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核能發電機組的安全確保,是國家對於人民最基本的責任,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也需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並確認符合核電使用的三個前提,在無法確保安全無虞之前,政府不會讓民眾的生命及健康暴露在無法確定的風險當中。
李慧芝指出,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的修法條文,與核三廠二號機應於5月17日除役一事無涉,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二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為優先。
李慧芝強調,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必要的評估,且必需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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