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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評】嚴懲「台灣必歸」 賴政府召喚戒嚴刑法100條

侯佩岑(如圖)等赴陸發展藝人轉發央視「台灣必歸」圖卡,陸委會表示要以《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侯佩岑(如圖)等赴陸發展藝人轉發央視「台灣必歸」圖卡,陸委會表示要以《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侯佩岑等赴陸發展藝人轉發央視「台灣必歸」圖卡,陸委會祭出《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去年十月對岸軍演時,赴陸藝人轉發「亮劍」圖卡,陸委會發出類似新聞稿「給予最嚴厲譴責」,這次加碼依法查辦。不過,陸委會把藝人在大陸微博轉發央視圖卡,視作消滅我國家主權,讓人驚覺「思想叛亂罪」恐將滿血復活。

中共外長王毅稱「台灣在聯合國唯一稱謂是中國台灣省」,央視隨即宣發「台灣必歸」圖卡。陸委會將藝人在陸轉發行為,視作「唱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幾乎上綱到通敵叛國。不過,兩岸條例是處分未經許可的「合作行為」。「轉發」是否等同「唱和」,而「唱和」是否等同與大陸黨政軍等政治團體有「合作」之實,恐需陸委會更多舉證。

陸委會對藝人轉發行為的指控及處分,並非出自《兩岸條例》框架,而是來自對舊刑法一百條(內亂罪)的「溫故知新」。不必舉證「合作」之實,光是指控唱和,有「意圖」顛覆政府就入人於罪。

戒嚴時期的刑法100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主張台灣獨立與親共者的言論與思想,皆觸犯此條文。

解嚴後為處理叛亂犯問題,朝野研議修法。民進黨主張刑法100條侵犯民主、干涉人權、妨礙自由,要求廢除全部內亂罪章,國民黨主張各國都有內亂罪,宜修不宜廢。最後修改成針對「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刑。

諷刺的是,當年推動廢除「叛亂思想犯」的民進黨,執政多年後竟想讓惡法藉《兩岸條例》轉世重生。

賴政府多歷經「廢除刑法100條」運動的世代,尤其海陸兩會高層官員多是參與者,如今竟想從戒嚴時代找工具對付中共統戰,可見對賴政府的「民主」極度失去信心。再者,去年賴總統面對藝人轉發中共利劍軍演圖卡,尚且從容表示「應給予諒解和體諒」,不到半年就要法辦。難道總統也認為中共統戰勢不可擋,必須用白色恐怖的手法因應嗎?

多數國人並不支持赴陸藝人言行。這類藝人也清楚,配合經紀公司表態無異放棄台灣市場。民眾消費行為自然能「懲罰」這類藝人,根本無須公權力以主權為名出手。除非,政府認為這種商業選擇足以動搖國家認同;或者執政者意在利用統戰事件渲染社會仇恨對立,為大罷免累積柴火?

賴總統鼓吹「更大的民主」,竟是復刻戒嚴時代的統治手段。舉國高喊台灣尚勇,難道還不敵「台灣必歸」?

中共 兩岸條例 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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