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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4理由撤銷柯文哲交保裁定 北院未說明具保為何能防止逃亡
高院的4理由,分別是柯、應、沈、李4人均涉犯重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但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且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並無不完備;又原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也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
另外,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並不恰當。因此檢察官提起抗告有理,故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裁。
法界人士分析,移審後抗告案件,縱使高等法院撤銷發回,仍會交由原審同一合議庭再次裁定,原合議庭應就高院撤銷理由重新審視、考慮,但要做出逆轉收押的裁定,等同「打臉自己」前次判斷,機率相對低。而高院因柯案各界矚目須審慎考量,撤銷讓原審合議庭再補充意見,說服檢方也向社會大眾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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