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村里長赴內政部陳情 要求資深退職獎勵金額度180萬
內政部日前表示,春節期間發給全國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每位村里長可領7.5萬元,並於17日發放年終獎金同步領取。不過,全國村里長聯誼總會數十人今赴內政部,其中要求6屆滿65歲村里長退職獎勵金額度改為180萬、比照其他各級民選公職人員,編列村、里長出國考察費。
全國村里長聯誼總會長楊鑫坤今下午偕同各縣市村里長,赴內政部欲拜會部長劉世芳,盼爭取應適時修訂不符時宜的「地方制度法」、「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利村、里辦公處更有效率執行政府政策。不過原定劉世芳將與內政部次長吳堂安等人一同聆聽,但劉世芳時間一到,卻是先現身另一場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由吳堂安聽里長們的需求。
楊鑫坤表示,目前管轄村、里長、村里辦公處的地方制度法、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隨時空背景轉換,社會多元進步,很多法條內容卻無法與時俱進跟上時代,讓第一線村、里長在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執行工作上欠缺資源、綁手綁腳窒礙難行,主管機關應適時檢討修訂符合時宜的法令,讓一線可更有效率作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橋樑。
全國村里長聯誼總會今提出六點訴求,其中包括6屆滿65歲村里長退職獎勵金額度編列,應秉持公平正義原則編列,依公務人員退休基數計算為參考值,6屆為24年,以1年基數為1.5計算、24年為36,「36乘以一個月5萬元為180萬」;離島地區村、里事務補助費比照原住民族地區增加20%,各縣市輻員遼闊的村、里,如台中、東勢、和平等,也應比照增加20%。
另外,應比照其他各級民選公職人員,編列村、里長出國考察費;村、里長意外、意外醫療保險費,應統一由內政部支付,不應由村、里長的保險費支付;刪除「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文中「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文字,此條文內容讓地方政府為村里民服務運作,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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