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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說明部落公法人原則 「試辦先行、滾動修正」

原住民族團體今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原民會在本年度公告「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或「暫行設置辦法」。原民會表示,正因法務部及立法院法制局指出現行法律對於部落公法人的授權不足,為了讓部落公法人不因授權問題而停滯不前,才會藉由「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累積制度運作經驗,作為後續法制設計與修法依據。
原民會表示,為避免逐級提報耗時費日程序冗長,影響試辦時效與資源整合,並兼顧族群與區域的多樣性,基於多項綜合條件評估而遴選都蘭、望郷、義林、大武及撒固兒等五個部落為首波試辦對象。未來倘擴大推動,將優先考量納入其他不同族群與區域之組織健全、具高度發展潛力之部落。
原民會強調,「部落公法人」制度不僅是法律形式的設計,更關乎原住民族的集體主體性與多元文化樣態。若起初即採單一機制全面適用,將使先天條件弱勢的部落面臨參與困難,甚至被制度排除。為避免落差效應,現階段採「試辦先行、制度共構、滾動修正」的方式,以確保部落公法人制度推出時能廣納各型態部落經驗。
原民會表示,試辦內容聚焦部落內部治理制度建構,初期作業會直接與部落接洽,並不涉及地方政府法定職權變更,倘實務操作中產生交錯或摩擦,亦為本計畫觀察與調整的重要面向之一。也將持續蒐整意見、調整規劃,與部落、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攜手合作,共同推動符合原住民族群客觀需求與具有文化脈絡的現代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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