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憲訴法釋憲說明會 聚焦議事規則

國民黨、民眾黨聯手修憲法訴訟法,行政院提覆議案遭立法院否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一月十五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暫時處分,賴清德總統公告後,總召柯建銘等五十一人廿三日再向憲法法庭遞交「暫時處分裁定陳情書」。憲法法庭五月十二日將舉行說明會,釐清立法院於三讀程序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規定,但未觸及憲訴法修法內容。
周一說明會,聲請人方由柯建銘、吳思瑤、鍾佳濱代表,將對上代表「關係機關」立法院的吳宗憲、翁曉玲、黃國昌,特別的是專家學者部分,邀請的是從立法院法制局長退休的教授羅傳賢,諮詢實務運作。這場說明會要討論的,不像是法律問題,而是議事規則。
憲法法庭未決定是否受理釋憲案,說明會的目的在聽取相關機關和聲請人意見,例如受刑人林祐良認為無法行使投票權違憲的聲請案,憲法法庭二○二三年作出憲裁字第一四六號的不受理裁定前,也曾開過說明會。而說明會也不像言詞辯論須在終結後三個月內宣判,未明定開完說明會就必須決定受理與否。
憲法法庭所整理的十項爭點,除首要釐清三讀程序中,是否有達四分之一的立委(廿九人以上)未贊成該議案,以及最後一項討論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的表決,是否屬於原來法律案立法程序、三讀程序或最終決定之一部分外,其他八項均圍繞立法院三讀程序的正當性與運作方式。
例如立法院議事慣例,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是立法程序規範?主席宣布法律案修正通過之決議前,是主席應主動徵詢在場的立委有無異議,讓他們有機會表示反對,還是由在場立委主動提議全案付表決,主席才有義務將全案付表決?三讀程序可否採「無異議通過決議」?若可,主席要怎麼確認在場立委無異議?
憲訴法當時由主席宣示修正條文通過,大法官欲了解立法院議事慣例等依據為何?運作模式何時形成?是否曾有爭議?是否牴觸立職法規定?也就是第三讀會,在場者對文字修正無異議也沒有其他表示時,主席即宣布議案通過,是否違反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規定?
三讀程序有無依法為之,攸關判斷憲訴法第四十九條聲請要件是否符合,也就是聲請立委是否在最終程序「未為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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