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攻防/羅傳賢:立法裁量 非違憲審查範圍
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十五人,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民進黨立院黨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先開說明會聽取意見,提供專家意見的羅傳賢認為,立法裁量、表決未逾越憲法規定,不屬違憲審查範圍。
退休教授羅傳賢曾任立法院法制局長,他認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性質異於行政與司法,具有高度政治性與自主性,立法過程強調公開、妥協及多數決原則,實質為政治整合與利益調和的活動。
羅傳賢指國會自律為憲政基礎,議事規則與慣例皆屬其內部自治事項。
羅傳賢認為,三讀程序中,如無異議,主席得依慣例宣布議案通過,效力等同表決。他援引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指國會行使立法權的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的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是國會內部事項。
憲法法庭今年二月也曾函詢立法院對柯建銘等五十一人聲請釋憲的意見,立法院回覆柯等五十一人主張在二、三讀程序中表示反對,但這與事實不符,且聲請人未具體說明新法如何涉及立委憲法上職權之行使,即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不合聲請要件。立法院也出示立法院公報,臚列修正條文二讀、三讀程序的表決票數,指難以認定五十一名聲請人都有出席並表達反對。
立法院也援引去年判決國會改革法案的憲判第九號,指憲法法庭都說過立法院如於二讀程序已經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過程,縱歷時甚短,也難說是背離討論原則。既然立法程序無重大明顯瑕疵,憲法法庭就不應受理。民進黨立院黨團則強調,在立法程序的審議及表決過程,五十一人從未投票贊成,且始終明確表示反對。
二○一八年時,國民黨立委對前瞻案聲請釋憲,雖然聲請人數達門檻,卻因大法官發現有立委未行使投票權而被認定不構成釋憲要件。當時大法官從立委出席與投票狀況逐一審酌是否該受理聲請釋憲,創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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