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爭議 大法官蔡宗珍驚訝立法院代表說出「無異議等於棄權」

國民黨、民眾黨聯手修憲法訴訟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1月15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暫時處分,賴清德總統公告後,總召柯建銘等51人同月23日再向憲法法庭遞交「暫時處分裁定陳情書」。憲法法庭今開說明會,釐清立法院於三讀程序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規定,立法院訴訟代理人黃昱中律師因說出「無異議通過是一種『棄權』」,令大法官蔡宗珍驚訝,另名訴代、副教授廖元豪替黃澄清那是「口誤」。
大法官呂太郎首先提問,但他先說明這次說明會是要審查訴訟要件是否具備,法院應依職權了解。接下來呂問,本件二讀經過表決、三讀無異議通過,聲請人是否符合聲請釋憲資格?本案經行政院覆議,聲請人51位都反對,這51人是否可依憲訴法第49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呂詢問,過去大法官確實有「你要反對」這種見解,但最近幾件判決都認為是「投票贊成的才不可以聲請」,所以才想問「聲請人是否有投票贊成?」,但立法院沒有就此問題直接回答。
此外,立法院主張主席有問「有無文字修正?」呂太郎質疑這是主席的行為,怎麼會是「表決行為」?尤其當政黨嚴重對立時。而行政院的覆議,立法院的意見指這與原本的三讀是不一樣的、非依附原立法程序,亦非最終決定的程序,立委對覆議案所作的決定,是否屬於最終決定?
羅傳賢則表示,依議事實務,若「無文字修正」,會被默認沒有意見,但若政黨嚴重對立,立法程序則有必要改進,但他不認為到違憲程度。
大法官尤伯祥詢問,議事慣例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訂定後,還有沒有存在空間?法律案三讀程序要如何踐行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當少數立委在二讀已明確反對議案,三讀時主席以「無異議」通過,人民如何問責?因為都沒有名字。
鍾佳濱表示,過去朝野黨團協商因有共識且簽名,過去一千多條法案自然不會出現憲訴法修正時的爭議。
律師黃昱中認為,過往慣例,在二讀時就已經實質討論過,三讀會主席詢問有無要文字修正,意思就是要表決。黃認為聲請人在「三讀」時「棄權」。
大法官蔡宗珍在詢問前再次強調「本件尚未受理」,她關切的重點是「兩次議案的三讀程序中,聲請人究竟有沒有為不贊成表示?」,議案通過,是不是以「沒有異議」的方式通過的?
蔡宗珍很驚訝立院代表黃昱中說「無異議通過是一種『棄權』的表示」,如果是這樣,「無異議」可以代表支持議案通過嗎?同時立法院委任律師葉慶元所出具的陳述意見書,列出了投票的狀況,卻與實際情狀有出入,這樣的陳述意見書還有效嗎?
廖元豪發言時說,和黃昱中討論後,認為剛剛是黃「口誤」,「無異議」應該是「同意」。廖也表示書狀中的表格數據是因誤解所致,確實有誤,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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