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核管法修正案 核電廠運轉年限最多再延長20年

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5月17日到期,台灣即將正式進入非核家園,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修法明定為最長為20年。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31日初審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質疑核廢料無法處理,核電廠延役恐將產生更多核廢料,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則主張放寬規定給予彈性,並不代表馬上就要進行核電延役,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討論事項,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條文,藍白立委挾持人數優勢通過,最終以60比51的票數完成三讀。
現行條文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的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另外,核子反應器設施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且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如果在期滿後必須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照規定換發執照則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必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使得繼續運轉。
為了延長核電廠運轉期間,三讀條文明定,運轉執照的核發及換發,準用現行法條各項規定,換發之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在野黨推動核管法修法,經濟部長郭智輝上周備詢時表示,依照過去法令規定,核三廠2號機一定要在5月17日卸載,預計核電可以用到今年5月底,未來延役加上重新購買燃料棒等作業,至少需要16至18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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