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建設頻遭破壞危國安? 學者:立法疏漏多

由國內多名法律、政治、科技不同領域學者共同撰寫的「國安說法」昨天舉行新書發表會,參與該書撰寫的台灣大學教授林鈺雄、劉靜怡、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蘇丞儀、蘇彥圖等人也針對「近期國安事件」提出其相關見解,多位教授都提及當今法令有疏漏之處。
台大法學院林鈺雄教授針對近期十分受到矚目的「海纜事件」提出現行法制的問題以及應調整的方向。
林教授指出,2023年6月當時國會還是執政黨立委過半的情況下,我國修正公布22部關鍵基礎設施相關法典,如《電信管理法》第72條 ,雖欲處罰破壞我國海纜行為,但若在我國12海浬領海外破壞海纜的行為,其達成相同破壞效果,但卻不在我國處罰範圍,明顯是立法漏洞。因此,對於陸續發生在馬祖跟台南外海的我國海纜遭破壞事件,也無法處理。
原因在於,我國刑法若未例外擴張,其效力範圍僅及於我國領域──領陸、領空及領海;例外情形,例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納入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近來實際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的破壞我國海纜事件,有些發生在領海外,除符合《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2項因法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而得依我國法追訴的加重情形外,其餘的領海外破壞我國海纜行為,則不在我國法效力範圍。
林鈺雄呼籲應修法擴張對於此類攻擊行為的域外效力例外規定,同時行為態樣亦應包含「境外駭客攻擊」的情形,以完善對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保護。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怡教授則針對「關鍵科技保護」部分提出她的觀察。劉靜怡指出,我國雖有關鍵科技保護相關規範,但對於關鍵科技的保護實際進展卻不如預期,實際執行面上也面臨一些問題。包括對於依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清單所列管的技術以及人員,在研究計畫結束後,是否仍應列管?
若僅將管制效力拘泥於形式上的研究計畫期限,一結束即不進行任何列管,很可能使先前的保護成果付諸流水。再者,我國《國家安全法》以「營業秘密」的方式進行關鍵科技的保護,劉靜怡也認為並非正確的立法模式,且影響認定是否為關鍵科技的因素眾多,造成現今實務上幾乎無依該條規定起訴之案件,難以落實對關鍵科技的保護。
劉靜怡也透露,最近美方官方人士來台也常跟她討論到相關問題,但她沒有答案。
中研院黃丞儀研究員則從現行法律和立法院的修法草案,來討論何謂敵人、與如何定義敵對行為之問題。其指出應以「保障自我治理」為國家安全法制的核心概念,無論是立法或行政在管制時,均以此標準來作為規範目的。而法院進行法規合憲性審查時,也可以此檢驗立法目的是否正當。在保障自我治理的框架下,未必需要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才能管制。換言之,有充分證據顯示台灣人民的政治自決權利將受到實質限制時,他認為就構成必須管制的正當理由。
中研院蘇彥圖研究員則以王炳忠被控收受陸方金錢被起訴違反國安法案、與近來陸配亞亞因主張武統遭撤銷居留案為例,法院的判斷跟他都不一樣。他指出,作為追尋與守護自由憲政民主的法律人,一方面必須防阻國家安全刑法的運作淪為打壓異己、侵害人權的威權統治工具,另一方面卻也不應廢弛、撤守國家安全的刑法防線,讓憲政陷於真實的危難,應去思考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政治自由之間取得適切的平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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