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重建特別條例三讀 600億救災 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為復原丹娜絲颱風、728豪雨致災地區,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規劃600億經費,協助災區復原,且為因應各災區復原重建工作緊急需要,特別預算於立法程序尚未完成前,中央執行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支付一部分,同時送立法院備查。中央政府補助救災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南台灣受丹娜絲颱風、728豪雨摧殘,至今尚未恢復。為協助當地災民修復家園,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重建特別條例,強調目的在災民救助,落實專款專用並強化監督。
特別條例明定此次災區,包括丹娜絲颱風災後及728日起連續數日,於台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嘉義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發生的豪雨、大豪雨致災的地區;以及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縣(市)因此致災地區,範圍由行政院公告。
特別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則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等。
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列明十大項,包括「農業設施」,如農路、溫室、農業機具等;「電力系統」,如變電所、配電網、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如電信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如自來水設備、瓦斯管線等;「家園及公共設施」,如災損住宅拆除、修繕補助及租金補貼等。
重建項目還包括「水利設施」,如農田水利灌排系統、海岸防護設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等;「道路及交通」,如道路、橋樑、邊坡防護及護岸工程等;「環境衛生復原」,如災後廢棄物清理、災後疾病防治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如災害救助、振興地方產業及企業災後低利貸款、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的項目」。
特別條例經費上限為600億元,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預算編製、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限制。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因應各災區復原重建工作的緊急需要,兼顧尊重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定明特別預算案立法程序尚未完成前,中央執行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支付一部分,同時送立法院備查。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的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的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中央各部會依特別條例編列預算,應於特別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應將預算的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理解的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特別條例的相關資訊,包括災區公告,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等的相關辦法,以及中央各部會提出的災後復原重建計畫,和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
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為自公布日施行至明年12月31日止,不過在災後重建復原項目如電力、通訊、水利等項目,施行至後年12月31日止。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此外,本次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現行災害救助法規對淹水戶的補助金額普遍偏低,針對因水災致住戶淹水救助,不受一門牌一戶計算,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除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發放救助外,依特別條例每戶發給新台幣2萬元;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戶發給新台幣3萬元,行政院承諾遵守此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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