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好讀周報/紐約行人「亂穿越馬路」合法化 議員:新法有助改善種族正義
文/陳韻涵輯
新聞故事:美國紐約市議會通過行人「亂穿越馬路」(Jaywalking)合法化法案,該市市長亞當斯(Eric Adams)在法案通過後30天,既未簽署也未否決,新法遂於10月26日正式生效。
紐約早在1958年明訂隨意穿越馬路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處250美元(約台幣7976元)罰款。紐約市警察每年依法開出數百張違規罰單,其中因亂穿越馬路而被開罰者,絕大多數為有色人種。
發起亂穿越馬路合法化的紐約市議員梅賽德斯‧納西斯(Mercedes Narcisse)表示,新法有助改善種族正義,去年逾92%的行人違規穿越馬路罰單開給非裔和拉丁裔民眾。
非裔的納西斯表示,「老實說,每個紐約人都會亂穿越馬路,人們只是想早點到達目的地,懲罰常見的日常行為,這種法律不該存在,尤其是相關規定不公平的對待特定族裔。」
新法允許行人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過馬路,但也表明行人不走斑馬線或人行道時,並未享有通行權,應該讓路給具通行權的車輛。納西斯提醒,新法明訂不看紅綠燈和從路中間穿越馬路是高危險行徑,亂穿越馬路的行人仍須對自身行為造成的事故承擔民事責任。納西斯說:「我們鼓勵行人利用既有的安全機制,如行人號誌、行人庇護島、行人早開時相,以及「日光」(daylighting)機制。」日光機制是指提高路口清晰視線,包括減少停車位和限制駕駛的轉彎速度,提升駕駛轉彎時的能見度。
西雅圖組織「美國步行」(America Walks)表示,許多城市和州已不再將亂穿越馬路視同違法情事。執行董事麥克麥金(Mike McGinn)說:「真正關心行人安全的城市會聚焦街道設計、超速行駛和危險的大車,而不是透過法律懲罰行人。」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