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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核能緊急使用法源 總統應表態
攸關「核能延役」的核管法修正草案昨因朝野立委意見分歧,全案保留送出委員會並交付朝野協商。學者表示,修正草案通過才能符合總統賴清德關於核能可緊急使用的規畫,也呼籲賴總統應在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上應清楚表態。反核團體則說,本次委員所提版本並未討論如何保障老舊核電安全與延役成本,將使全民承擔核災風險。
目前國內核電機組均已超過法定屆期前五年至十五年提出換照申請的時間,核三廠二號機組運轉執照也將在今年五月十七日屆期,屆時台灣將進入非核家園。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特聘教授葉宗洸指出,未來賴清德總統若要發布核電作為緊急使用的行政命令,這次的修正草案就是重要的法源依據,核一機組因為周邊設備已遭拆除,測試加上安檢大概需要三年的時間;核二的機組和核三的一個機組則需要大約兩年。
反核團體昨天於立法院外舉行記者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十個修法版本企圖放寬核電延役的審查與申請時間,以及將核子反應器設施的使用年限從四十年延長到六十年等,卻沒有版本討論如何保障老舊核電安全與延役成本。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說,美國要求核電廠不能蓋在活動斷層八公里範圍內,而我國核一、二、三廠均不符合該項要求,應先修核安三法,包含擴大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增訂核電廠選址條件、完備核子事故損害賠償等,再討論應否延役。
核安會表示,唯有確認機組狀況以及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能力符合再運轉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依我國核電廠機組狀況,估計需三至五年;經濟部則表示,台灣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面臨選址尚無法源,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因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而無法續推,因此高低階核廢料的選址條例立法及修法也應該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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