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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審查門檻擬放寬 特定國家、地區、技術會明確化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已三讀,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新法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須事前申請。經濟部將修正子法,據了解,一定金額擬由現行新台幣15億元放寬至30億元。不過全案仍待協商,尚未定案。
根據修正後產創條例第22條,未來海外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或投資特定國家及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項,都要先申請,經過審查後才能放行。相關子法「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現僅明訂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者,應事前申請。未來,子法將修正一定金額以上,並增訂特定國家及地區、特定產業及技術等。
工商團體先前憂心規範不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且罰則過於嚴苛。經濟部強調,將廣納各界意見,於子法訂定完備後再公布施行,也一定會明確化,讓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
據了解,針對現行子法明訂超過新台幣15億元以上須事前申請,經濟部初步構想是提高至新台幣30億元。據分析,當初明定15億元審查門檻,是依據央行規定法人每年結匯上限5,000萬美元而定之,而今央行已提高至1億美元,因此經濟部擬參考央行結匯規定,修正「一定金額」以上為新台幣30億元,這對產業界來說將更為寬鬆。
至於特定國家及地區,經濟部初步想法是指現遭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參照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主要是國際間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之國家,包括伊朗、伊拉克、北韓等。
至於特定產業和技術條件,經濟部初步想法,擬以國科會公布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為參考標準。
工商團體擔憂對外投資轉趨嚴格,經濟部官員表示,業界主要擔憂赴大陸投資,事實上赴陸港澳地區投資的事前申請,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規範,不在產創條例規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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