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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併」勞資協商 金管會:已完成簽署的勞資協議可先送件
新光金控及旗下子公司對於「新新併」的員工安置方案,目前除了新光銀行之外,金控及其他子孫公司董事會都已通過,勞資雙方也都已完成簽署,能否先向金管會送件?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今日指出,新光金及子公司陸續有完成勞資協商:「如果金控要要即時送進來,還是可以的。」亦即,倘若是已經簽署完成的部分可先送件。
林志吉也明確指出,員工安置計畫是合併案申請文件的一部分,金控必須檢附和工會協商,或勞資會議的情形:「兩者可二擇一。」倘若有工會組織,林志吉表示,此時就必須檢付和工會協商的會議紀錄,倘若沒有工會,即可送勞資會議的紀錄給金管會來說明勞資協商的情況。
林志吉引述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2條指出,金融機構合併時,對受雇人權益處理為重要事項,必須對此提出妥適的員工安置計畫,也必須檢附勞資協商的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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