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健康險若隱匿病情 保險業2年內有權解約

金管會今日舉行例會,呼籲民眾在投保健康保險時,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之書面詢問,如完整病史,若業者發現隱匿病情,可於時效內解除契約。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誠實告知義務。
金管會說,若要保人有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在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且於契約訂立後2年內逕行解除契約。
金管會表示,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不過依照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仍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金管會指出,除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瞭解投保商品之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之書面健康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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