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專法 金管會4理由反對

融資公司是否應該以專法納管一直爭論不休,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昨天提出融資公司並未吸收大眾資金等四大理由,表達不贊成訂定專法,主張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不僅較快、罰金上限一千萬元也更重。而金管會的表態,將使得訂定融資公司專法將面臨更大挑戰。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舉行融資公司法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與金管會等部會官員參與討論,在將近三個小時的會議中,黃珊珊、王世堅、李坤城等朝野立委都主張設置專法,學者專家則意見不一。召集委員賴士葆坦言,金管會不願提出專法版本,要推動融資公司法立法很困難,專法非得由行政部門提出,光是立委提出的版本,要通過困難度很高,他建議看是否能在金保法強化相關規定。
陳彥良提出的四大理由包括,一,融資公司並沒有吸收大眾資金、清償能力不足以產生金融風暴的問題,因此不用特許制;二,訂定專法後金管會的監理量能是否足夠,以及納管後對整體市場的消企金衝擊都要考量;三,日本的貸金法經驗顯示,實施後對民眾或中小企取得資金難度變高;四,金保法是對消費者保護的專法是目前法律位階最高的,應可因應融資公司的管理。
律師谷湘儀表示,日本、香港、南韓、新加坡、英國、歐盟的確都有專法,但大部分是管消金行為,及採登記制。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林永頌則說,根據日本經驗,專法上路之後,民眾向銀行借貸金額反而增加,他也特別釐清,日本的貸金法第六條規定,有像暴力討債等情況發生時,主管機關可拒絕受理登記,已是特許制精神。
立委林思銘指出,金管會不能期待過渡性質的金保法來根本解決融資公司的問題,呼籲金管會盡快提出版本。立委王世堅也說,很多不法案例是融資公司不但教民眾作假買賣契約,甚至還要民眾成立假公司,而教民眾做假買賣契約,也是為了逃避民法的重利罪。
政大財政系教授黃智聰建議,可增加金保法納管的業者數量,針對企業與個人融資的差別化管理;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聶建中也說,區分消費型與法人型的融資業務雙軌並進;台大法學院副教授陳肇鴻則認為,融資公司的詐騙行為可用打詐四法來規範,不用再訂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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