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橫5人墜谷保險公司拒賠? 高忠德親上火線說明有點小誤會

高雄南橫一家五口墜谷意外停止搜救,今傳出保險公司以李父三度折返求助為由,「明知危險而為之」,恐怕不符合意外死亡理賠要件。高市議員高忠德晚間說明,親屬在跟保險業務員溝通過程產生誤會,家人擔憂領不到保險金衍生風波。
7月30日晚間,李姓男子開車載吳姓妻子、3歲兒子、未滿周歲女兒及 17歲潘姓繼女返回桃源住家,一車五人在南橫公路遇上道路崩塌墜入深谷失蹤,至今僅尋獲潘女遺體及部分肢體遺骸,吳女為高市議員高忠德的外孫姪女。
議員高忠德說,他不清楚李男個人的保險情況,不過他的孫姪女陸續投保兩份保單,均附加醫療與意外險,意外死亡的話約可理賠400萬至500萬元。
日前家人電話諮詢保險業務員,業務員提及吳女的丈夫李男連續折返救人,這樣的舉動「明知危險而為之」,恐怕不符合意外死亡理賠要件,家人擔心外孫姪女也會連帶被保險公司拒賠,一時焦急對外訴苦衍生誤會。
高忠德說,他不清楚姪女婿的保險情況,業務員解釋的時候沒有講到重點,對方提及姪女婿起來又下去,依據實務經驗不在意外理賠的範圍;保險公司之間可能存在再保關係,若A不賠可能B也不會賠,此情況下引起誤會,事後他也致電律師,釐清疑慮。
律師郭晏甫表示,保險法雖有明定「自殺條款」,也就是被保險人若為自殺,保險公司可不賠付保險金,但此條款關鍵在於要明確以結束自己生命為目的,但以李男案例來說,他是為救人才冒險犯難,並不在保險法不理賠的範圍內。
他舉例,以警察、消防員來說,若進入火場救人,算不算「明知危險而為之」,若保險公司都以這理由拒賠,那恐怕很多行業都無法獲得意外險保障。
郭晏甫說,意外險會啟動就是代表風險行為被實現,但社會很多行為本來就伴隨高風險,關鍵在於個人主觀上的意圖,李男並非尋死才冒險衝下山坡,並不構成保險法不賠要件,因保險公司對於理賠要件本來就會較嚴格,即便提款有寫「明知危險而為之」,進入法院後,法官仍會檢視賠付條件跟當時狀況,並不是條款不賠就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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