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特別交際費申報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從事外銷業務,想申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節稅,務必要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確實有外銷事實,二是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如果貨物雖然出口,卻是以新台幣報價、未實際結匯,就不符稅法規定,不僅無法適用優惠,還可能面臨補稅與加計利息處分。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支付的交際應酬費,必須備妥合法憑證,並在依進貨及銷貨金額比率計算的限額內列支,才能作為費用扣除。
而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賺取外匯,特別開放從事出口業務的營利事業,得在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的範圍內,加計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相當於在原有交際費之外,另享一筆額外扣除額。
但這項優惠的前提,就是企業必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A公司2023年度的營所稅申報資料時發現,該公司除了一般交際費外,也申報了16萬元的外銷特別交際費,並說明這筆金額是根據當年度8,000萬元的出口金額計算。國稅局比對報關紀錄及契約內容,發現該公司雖有辦理出口報關,但貨品實際銷售對象為國內加工出口區內的企業,且買賣雙方以新台幣報價與結算,公司帳上也未見任何外匯收入紀錄。
因此,國稅局判定A公司不符合「外銷特別交際費」的適用條件,依法將這筆16萬元的列支剔除,並補徵稅款及加計因超額列報產生的利息,該案例也反映出,即使有出口行為,只要未產生實際外匯流入,就無法享有相關稅賦優惠,企業不得因為報關就誤以為能直接申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審慎檢視所列支的費用是否符合各項扣除規定,尤其是像「特別交際費」等涉及優惠的項目,更應備妥完整契約、收付款憑證及結匯證明等佐證資料,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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