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兼賣保健品 要課營業稅
近年不少醫療院所除提供醫療服務,也兼營販售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商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這類非屬醫療本業銷售行為,已構成一般商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若未依規定申報,將面臨補稅與罰鍰處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都應課徵營業稅。雖然同法第8條明定,醫院、診所或療養院所提供的醫療勞務,如診療、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等項目,可免徵營業稅,但一旦銷售項目超出醫療範疇,例如販售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鏡等商品,就不再屬免稅範圍,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小花到甲眼科診所看診,除了支付一般診療費用外,還購買了該診所販售的保健食品及眼鏡,這兩項商品與診療行為無直接關聯,屬於一般商品交易,診所應依規定對這部分業務辦理稅籍登記,並按實際銷售金額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強調,醫療院所經營如涉及非醫療項目銷售,不論規模大小,只要有實際交易行為,都應依法納稅,若院所主動發現過去有漏報漏繳情形,應把握自動補報的機會,在未遭檢舉或稅捐機關主動查核前,主動補報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免除罰鍰處分,僅須加計利息,大幅降低風險與損失。
國稅局呼籲各醫療院所審慎檢視是否涉及販售非醫療性商品或提供額外勞務,若有相關營業行為,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與報繳,善盡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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