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期限從5年變10年!勤業眾信籲外商把握、盡速盤點

為解決外國企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稅期限過短、經常發生逾期損失權益的問題,財政部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明定外商申請退稅的時效,自繳稅日起5年延長為10年。專家分析,這有助提升稅制一致性,讓跨國企業有更多時間準備資料、主張適用優惠稅率,避免稅負增加。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建宏說明,修正背景主要是為了與《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10年時效一致,過去雖然財政部已逐步將《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跨境電商課稅要點》的退稅申請時限延長為10年,但對於外商依租稅協定申請退稅的部分,卻仍維持在5年,形成適用上的不一致,導致不少外國企業雖符合條件,卻因超過時限無法退稅。
根據新制,從2024年4月10日以後仍在5年內者,即可適用新規,申請期限自動延長為10年;不過,若退稅案件在新制施行日當天已超過5年,仍須依舊制辦理。
舉例來說,某日本公司於2019年4月14日繳納扣繳稅款,原本5年時效至2024年4月13日截止,由於新制上路時尚未逾期,因此可延長至2029年13日提出退稅申請,但若稅款是在2019年4月10日以前繳納,則不得適用10年規定。
陳建宏提醒,若台灣與他國簽署的租稅協定中,已有針對退稅申請期限的明文規定,仍應優先適用協定內容,像是台德協定就規定,申請退稅必須在所得所屬年度結束後的第四年底前提出,企業應申請前詳閱協定條文,確認適用時限與要件。
實務上,許多企業因誤解國內法規與協定規定的關係,導致未申請可享的優惠。陳建宏分享,過去有日本母公司長期對台灣子公司提供集團管理服務,每年收取約新台幣100萬元,台灣子公司則依20%稅率辦理扣繳,未主張租稅協定中可適用的營業利潤免稅條款,主因是企業誤以為此類行政管理費用不符免稅資格,而未申請較低扣繳稅率。
陳建宏建議,外商把握此次修法機會,如今退稅時效延長為10年,企業可回溯近10年的付款紀錄,重新盤點是否有漏申請情形,過去因準備文件耗時、人力有限等因素而未申請的案件,也有機會重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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