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配偶財產 兩變革

憲法法庭去年10月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違憲,財政部需在兩年內完成修法。財政部昨(28)日發布修法完成前的過渡期處理原則,針對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即擬制遺產),有兩大變革。
第一,配偶應按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比率,承擔遺產稅,第二,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應視為被繼承人生前財產,有助保障配偶權益。
財政部昨日公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賦稅署官員表示,財政部會在兩年內完成遺贈稅法修法,為了在修法完成前的過渡期,各稽徵機關可有一致性處理原則,財政部因此針對稅單開立、裁罰、遺產移轉等訂定相關辦法。
根據處理原則,未來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共同依《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針對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在處理遺產稅額時,會依照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分別對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寄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也就是從過去一張稅單變成兩張稅單,其中一張是針對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單獨對配偶發單。
另外,國稅局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要將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納入「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不受民法限制,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規定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不得以擬制遺產充作履行給付義務之財產。
舉例來說,以遺產總額6,500萬元(含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擬制遺產的遺產稅為21萬元,應向配偶發單課徵,其他遺產之遺產稅為254萬元,將對全體繼承人(含配偶)發單課徵。
若配偶剩餘財產為4,000萬元,納稅義務人得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250萬元,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規定計算之請求權金額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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