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印花稅 有眉角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工程契約須按實際承攬金額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但此處所指的「承攬金額」不包括營業稅在內。
財稅局說明,印花稅屬契約行為稅,承攬工程契約的印花稅,應由雙方立約人在書立合約後繳納,若契約書中有明確載明「含稅」、「含稅金額」或「含稅總價」等字樣,則可從契約總價中扣除營業稅額,僅就扣除後的金額計算印花稅。
舉例來說,一份承攬金額為105萬元的契約,若載明「含稅」,可先扣除5萬元營業稅,剩下的100萬元即為應稅承攬金額,應以千分之1計算,應繳印花稅為1,000元。
不過,若在契約書中未載明含稅字樣,或無法區分稅額與承攬金額,則須就契約書記載的總金額全數計稅,套回上述例子,在未註明含稅狀況時,則應就105萬元的全額按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稅額為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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