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三讀通過 農業部:健全保育管理 、尊重原民文化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炸藥及其他爆裂物獵捕野生動物,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使用之犯罪物品均應沒入(收)處分,原住民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處以行政罰外,也明定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得獵捕野生動物、及增訂備查制等規定,另野生動物逸失其飼主應負通報圍捕之責,以及圍捕費用得由飼主負擔等規定。
農業部說明,本次野保法修訂後,包括原住民族與農民在內的任何人,捕捉動物均不得使用獸鋏、炸藥與其他爆裂物。
此外,有鑒於前年曾發生六福村動物園狒狒脫逃事件,六福村未主動通報,圍捕費用由政府買單,農業部指出,這次修法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應負通報圍捕責任,如由政府協助圍捕,其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並加重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另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件所查獲的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收之。
農業部指出,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獵捕活動的狩獵申請,應採多元彈性措施,因此修法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得獵捕野生動物,及包含出生、除喪、慰喪等突發性狩獵需求可採備查制,又為讓原住民族未經許可的狩獵行為得以全面除罪化,避免「王光祿事件」再度發生,獵捕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均處行政罰,免受刑事司法追訴,並保留首次不罰的規定。
農業部表示,此次修法,也讓去年4月1日已完成預告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取得法源,並可望於明年首季公告施行,提供更務實且符合原住民族慣習的狩獵申請措施,並落實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將治理狩獵之公權力與部落或原住民團體分權共管,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並兼顧野生動物資源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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