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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把罰金當廣告費 業者不痛不癢

「腎臟病患吃了六個月,腎功能好轉」,加上名醫代言,讓某益生菌產品熱銷,盡管開罰三百多萬元,廠商早已荷包滿滿。廣告違規罰金偏低,且地方衛生局常將同一產品於平面、電子、電視等平台違規廣告併案裁罰,業者將罰金視為廣告費,已成市場常態。
連續兩年位居違規廣告排行之冠的「A.H.A關捷挺固立」,前年遭罰近兩千萬元,去年裁罰一一二四萬,這與該集團外傳年營收二十億相比,根本不痛不癢,追根究柢仍是罰鍰金額偏低。
近兩年來,食藥違規廣告受罰件數與金額明顯下降,官員樂於邀功,認為這與一一三年祭出修正廣告處理原則加重處罰規定有關,廣告違規情狀及名人代言加權最高三倍等,但事實上,違規罰鍰金額仍是偏低,可能遠低電視廣告託撥費用,不肖業者當然老神在在,笑著數鈔票。
現行食安法對於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食品等產品,最高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醫療效能,最多可罰五○○萬元,但分析去年食藥違規廣告前十名排,均標示為「食品」,加上「併案裁罰」陋習,業者當然樂於「罰錢了事」,以致違規廣告播放。
台灣老年人多,以致「健康詐騙」違規廣告層出不窮,主管機關衛福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如繼續放任,將嚴重威脅中老年人健康,侵蝕全民健保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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