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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販售新令遭基層藥師團體反彈 衛福部:可能多慮了

衛福部在3月18日公告,新增核釋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規定,並自同日生效。本報資料照片
衛福部在3月18日公告,新增核釋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規定,並自同日生效。本報資料照片

衛福部中醫藥司本周公告,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相關解釋令。基層藥師團體認為,中藥也是藥,應由藥師統一管理,否則是置民眾的健康於度外,要求衛福部一周內撤回,否則將規畫上街陳抗;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解釋,解釋令是為了避免中藥行凋零過快,而開放符合資格的中藥商可加入採購販售,不涉及調劑權,「可能他們多慮了」。

衛福部在3月18日公告,新增核釋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規定,並自同日生效。

其中「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包括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且修畢中藥核心課程的畢業生,專任中藥販賣相關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檢具前述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繼續經營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的中藥販賣業務。

傳統中藥行逐漸凋零,衛福部先前訂定傳統中藥業者的落日條款,民國82年2月5日前合法經營中藥房的業者,都可繼續中藥材販賣業務;近期卻有藥師質疑,新的解釋令讓原先的落日條款「重新升起」,將危急民眾用藥安全。

「中藥就是藥,在法規上就是要歸藥師管理」,中華民國基層藥師協會理事長沈采穎直言,除非比照美國,把中藥列為食品管理,否則新的解釋令就是違反憲法,要發展中藥不是用這樣的管理方式,要求衛福部在1周內撤回新規定,否則將在清明節後,規畫讓基層藥師與藥學生一起上街抗議,並向監察院陳情。

蘇奕彰表示,台灣的中藥高達9成自國外進口,其餘是國內生產的品項。原本在藥事法第103條的架構下,國內中藥商凋零速度過快,會影響到台灣民眾在醫療上與食材上的中藥使用,「跟藥事法的調劑權都沒有關係」,而是在各方協調下分工合作,維持國人良好的中藥使用條件、讓有品質的中藥商能有補救的機會。

蘇奕彰直言,中藥相關科系對中藥的學分要求得取得35學分,並經過1年的實習,比中醫師和藥師學習中藥的內涵還嚴格,解釋令已清楚說明,不涉及藥師的權限,中藥商要尋找好的中藥材,供中醫師和藥師照顧民眾,或提供餐廳、家庭烹飪使用,還是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並承擔風險。

蘇奕彰重申,新的解釋令並不會涉及藥師在意的調劑權問題,也不宜再把藥事法過去30年的爭議再翻出來,且公告的內容也很清楚,與調劑完全無關,不會因為中藥商能加入採購銷售就有調劑權,「可能他們(只藥師團體)過慮了」,且中藥行本就有的販售限制,對藥局的銷售業務也不會有影響。

中藥 中醫 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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