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33團體聯合聲明 10理由反對醫事人員薪資保障與公開

健保署研擬修「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其中要求醫事機構醫事人員薪資必須符合標準,並且要公開薪資,引發立委關切以及醫界反彈。醫界發布聯合聲明反對,提出10項理由,並建議健保署刪除相關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修正草案中規定,醫院專職醫事人員的健保月投保金額不可低於最低工資2倍,診所不低於1.5倍,並且每年要公開最低及平均月投保金額,否則不能成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修正草案公布後,引發醫界強力反彈,衛福部長邱泰源昨天承諾,若無共識不會上路。
根據醫界聯合聲明,十項反對理由如下:
一、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特管辦法母法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不予特約」條件,但草案卻擴張解釋至包含醫療機構內部薪資水準與薪資揭露,並以此作為特約條件,不符大法官在多號釋字所揭示的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不但有違憲之虞,也開啟惡例。
二、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
該修正案對醫療機構營運自主、契約自由、醫事人員工作權及病患就醫選擇權皆有重大侵害,涉及憲法第保障的工作自由、營業自由與財產權,應由立法機關審慎規範,而非以行政命令逕行限制。
三、違反比例原則
強制規定最低薪資要求與薪資公開,其目的僅為保障醫事人員勞動條件,此目的正當性已存疑。再者,此是否為達成提升醫療品質與勞動條件等立法目標之最小侵害手段缺乏實據。可以由政府補助所欲推行的政策,而非轉嫁成本予人民等方式而不侵害人民權益。
四、限制契約自由與經濟活動自由
限制最低薪資是干預醫事機構的契約自由與經濟自主權,強制採納特定薪資結構與支出,恐影響其財務可行性與營運決策,應基於明確立法授權,而非行政命令。
五、侵犯隱私權與營業秘密
強制公開薪資侵犯個別醫事人員的隱私權,也可能侵犯醫事機構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薪資資訊屬敏感議題,可能產生經濟與社會後果,需有明確法律授權,並考量比例原則與必要性。
六、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目的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修法草案卻把最低薪資標準與薪資揭露與「提升醫事人員薪資」與「促進全體國民健康」聯結,目的與手段缺乏合理關聯性,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依據經濟學研究,若政府設定高於市價的最低工資,可能導致雇主無法負擔,引發失業,反而損害醫事人員的工作權,恐最終人財兩失。
七、對公共利益與基本權利的不當影響
醫事人員薪資規範牽涉機構財務穩定性、服務可近性與照護品質等公共利益,非行政裁量可輕率訂定;把薪資作為特約條件,恐使無法負擔調薪的中小型機構喪失特約資格,影響其正常營運,特別偏鄉醫療機構,經營風險與壓力倍增,恐迫使停止營運或減少聘僱,損及偏鄉民眾就醫權益。
八、不宜以行政手段處理勞動政策問題
提升醫事人員待遇固然重要,但薪資保障屬勞動政策範疇,應由勞動法令、勞資協商或政府補助處理,非以健保特約條件間接強制實施,導致制度角色錯置。
九、推動重大政策應以保障全體各界之權益為優先
健保署雖體察醫事人員薪資偏低,盼比照護理人員由公務預算補助,建議應採用全面普遍補助方式推行,而非僅限特定人員或機構。市場機制應公開透明,政策推動須兼顧全體權益,避免例外情形產生「一家烤肉萬家香」之不公,否則恐有違憲及違反政策基本原理與社會公平。
十、籲政府應以更大格局檢視健保資源,投注足夠資源改變困境
如前所述,該修正草案在法律、社會與政策面皆有重大問題,應採系統性思考解決,不宜片面推動,否則恐造成長期資源錯置,帶來更多不利影響。
提出聯合聲明的醫界團體如下:
10個全國性醫療團體: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周慶明、台灣醫院協會理事長李飛鵬、台灣醫學中心協會理事長陳建宗、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理事長吳鏘亮、台灣社區醫院協會理事長朱益宏、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江錫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詹永兆、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廖文鎮、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理事長林應然、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理事長潘志勤。
23個地方醫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洪德仁、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顏鴻順、基隆市醫師公會理事長王俊傑、宜蘭縣醫師公會理事長林旺枝、桃園市醫師公會理事長吳家淦、新竹市醫師公會理事長邱國華、新竹縣醫師公會理事長洪才力、苗栗縣醫師公會理事長陳晟康、臺中市醫師公會理事長王博正、臺中市大臺中醫師公會理事長魏重耀、彰化縣醫師公會理事長蔡梓鑫、南投縣醫師公會理事長陳宏麟、雲林縣醫師公會理事長丁榮哲、嘉義市醫師公會理事長張文祥、嘉義縣醫師公會理事長賴寧生、台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賴俊良、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朱光興、高雄縣醫師公會理事長林誓揚、屏東縣醫師公會理事長江俊逸、澎湖縣醫師公會理事長周明河、花蓮縣醫師公會理事長周朝雄、台東縣醫師公會理事長何活發、金門縣醫師公會理事長董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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