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票定型化契約草案 航程取消可歸責郵輪公司最多賠償100%船票金額

近年郵輪旅遊日益興盛,糾紛案件也層出不窮,但交通部先前訂定的法規主要針對團客較不全面,因此近期再預告訂定「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主要適用於個人旅客,未來上路後可與先前針對團客的法規分別適用。
去年12月亞太地區最大郵輪地中海榮耀號(MSC)因船隻故障滯留沖神那霸,船上4000多名旅客行程受影響;今年4月8日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因機械故障滯留那霸,影響3000多名旅客。
影響乘客除了團客也有個人旅客,但過去對於郵輪旅遊,僅觀光署針對團客訂定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交通部長陳世凱先前在立院備詢時也坦言標準沒那麼全面;交通部航港局表示,2021年起著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目前草案預告中。
航港局說,本草案內容與觀光署版本差異不大,主要適用於個人旅客,可以同時與觀光署針對旅行社設計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適用。
航港局指出,本案針對個別旅客購買郵輪船票的契約,要求不得記載郵輪公司免除或減輕依消保法、民法、本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違反法規規定應履行的義務,也不得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的約定。
草案未來上路後,郵輪公司須說明契約成立後,是否可更改的項目,以及若可更改是否須支付額外費用。草案指出,若旅客在出發前41天通知解除契約,應支付船票費用5%為退票費用,航程開始前1天通知,應支付船票費用50%。
若因可歸責郵輪公司變更航程或艙房等級,旅客可請求郵輪公司賠償依未達約定船票(艙房)等級或約定航程的差額不得少於2倍的賠償金額;若可歸責郵輪公司導致航程取消,業者應退還旅客已支付船票費用外,並依照通知時間賠償旅客,當日通知最多須賠償100%的船票金額。
若可歸責郵輪公司導致航程延誤,草案中明訂旅客就其導致時間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船票費用除以搭乘日數計算。
若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事由,像是天氣惡劣、颱風、戰爭、罷工等導致須變更或取消航程,草案中指出,出發前業者應即時告知旅客處理方式,若在航程中,旅客可在郵輪提前抵港時要求下船,且因航程變更,所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費用應退還旅客。
另外,草案中也明訂郵輪公司退費作業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但如有事實足認有必要者,最多得予延長3個月。
航港局表示,本草案是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強化消費者保障機制,以健全郵輪旅遊市場秩序,經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為7日,預告期限結束後若無接獲意見,接著須函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行審查;另消保處有內部審查程序,因此無法確定何時可上路。
此外,航港局表示,對於郵輪規範,我國航政機關管轄範圍僅及於我國籍船舶或外國籍船舶來台、在我國境內載運客貨的行為;如以FLY-CRUISE方式搭乘航空器至國外搭乘郵輪者,非屬我國航政機關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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