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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不適用勞退新制?勞動部稱配合政策:將檢視制度

監察院今指出,移工適用勞退舊制,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勞動部於2006年以令釋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金義務,引發牴觸母法爭議,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該令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對此,勞動部回應,將配合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規畫,持續檢討退休金制度。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其中,超過50萬名在台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根本領不到退休金,許多移工在台工作多年,制度卻建立在「他們不會留下來」的假設上,未能反映移工實際長期工作的情況,導致退休保障產生落差。
勞動部表示,無論本國籍、外國籍的勞工,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皆有該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的退休金制度保障。2006年12月5日發布的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釋,是因考量藍領移工在台工作有年限規定,大多數勞工不會成就退休要件,允可不計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提撥範圍;如果藍領移工確有成就退休條件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勞退舊制退休金,不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說,勞退新制自施行以來,除本國籍勞工,後續考量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我國工作的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人,都以在我國長久居住發展為目的,已陸續納入勞退新制適用對象。
有鑑於時空背景多有變化,移工政策也有調整,勞動部將依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指,包括衡酌憲法保障勞工基本精神、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以及國際勞工公約等,在保障勞工權益前提下,配合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整體規畫,持續檢視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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