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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醫護權益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違《勞基法》最重罰百萬

為維護醫護權益,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增列「經衛福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違規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勞動部近日修正「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增列「經衛福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前開修正規定,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勞動部說明,為使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罰時,有一致性處理規範,訂有前開共通性原則。其中第4點所列事業單位或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或第3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本次修法為回應外界關切護理人力短缺、超時工作問題,及反映對醫療院所違反《勞基法》有關加班時數計算及積欠加班費的裁罰金額過低。
勞動部表示,經邀集衛福部及各地方主管機關研商後,考量具一定經濟規模的企業,應有完善管理與內控能力,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應課予較高標準,而具一定規模的大型醫療院所,亦應課予與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相同程度規範,因此修正規定,督促其善盡法遵義務。
勞動部也說,勞工如有提供勞務逾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加班時數如有未滿1小時者,仍應依實際加班時間計算(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勞工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情事,均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勞工申訴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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