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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覆地爭議/祖輩浮覆地變國有 80年後討回

台北市社子島開發帶動浮覆地商機,業界推測浮覆地能移轉容積給建商獲利,吸引代書、律師和地主紛紛打官司爭取所有權。記者曾原信/攝影
台北市社子島開發帶動浮覆地商機,業界推測浮覆地能移轉容積給建商獲利,吸引代書、律師和地主紛紛打官司爭取所有權。記者曾原信/攝影
北市社子島堤外的和尚洲九十二年前因淡水河淹沒消失,一九四五年光復後浮覆,重新編列並分割地號,登記為國有;李姓男子主張祖輩為和尚洲九筆地號地主,提告確認土地是他和另一五六人共有,命國財署塗銷土地應有部分一五七分之一登記。李一、二審勝訴,國產署未上訴而確定。

浮覆地是指土地原本為陸地,但經過河川淹沒後成為河流的一部分,之後重新浮出水面成為陸地。

類似浮覆地案件近年屢見,過去引用被審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一九八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號民事判決,法院多認為土地登記國有後,過了十五年不能請求塗銷登記,贏家多是國有財產署。

這起爭議土地,日治時期為李根勇與其他人共有,一九三二年因坍沒成河川敷地而削除,台灣光復後浮覆,重新編列並分割登記為台北市士林區中洲埔小段九個地號,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台北市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國產署。比對現場,土地位於社子島堤防與富洲河濱公園一帶。

李主張,土地浮覆後,所有權就該回復。國有財產署先是主張,日治時期土地台帳(亦即流水帳)上這些土地登載的地主「李根勇」,與李所稱被繼承人「李根勇」非同一個人。後又表示,九筆地號雖經國家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還未經台北市政府畫定在河川區域以外,未脫離「水道」狀態,管理機關是水利處,依法還是未浮覆土地,無從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回復所有權。

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國產署認為李姓男子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不能再請求,且其中五筆地號土地由水利處施作堤防和防汛工程,提供公眾使用超過廿年,國產署可以依民法第七六九條規定時效取得所有權。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認為,一九○四年完成土地調查,設置土地台帳、地籍圖等圖簿;依據台帳記載,這些土地為李根勇和其他一五六人分別共有,日治時期在台北廳芝蘭二堡和尚洲中洲埔庄只有一戶叫「李根勇」,確定這名地主與李姓男子所指「被繼承人」是同一個人。

高院判決指爭議的土地既經士林地政公告浮覆、編列為土地,李根勇自然有一五七分之一的所有權,他於一九六○年死亡,李姓原告為再轉繼承人,自然能繼承。

浮覆地爭議遍全台 製表/王宏舜、財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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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 國產署 社子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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