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運產條例 引入國發基金、鼓勵民間加碼投資

運動部將於9月9日掛牌,行政院會今天配套修正「運動產業條例」,明定國發基金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企業贊助重點運動業的免稅額也從現行150%提升至175%,並將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從5年延長至10年,引導國發基金與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
行政院長卓榮泰戳,修法目的是為建立運動產業發展的投資管道,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並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展現國家支持運動產業的決心。他說,政府同時透過稅賦優惠,提高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誘因,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此次產創條例修正第13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2,修法3大重點包括,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運動事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其次,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費用列支。
此外,第三,修正對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從150%提高至175%,以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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