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賣大麻24次!8次交貨地驚見東吳大學餐廳 法官重判10年
台北市呂姓男子涉販賣二級毒品大麻謀利,不法獲利逾32萬元,檢警調查,呂男一年內販毒多達24次,交易地點甚至有8次在東吳大學學生餐廳。士林地院審結,依販賣二級毒品罪,判21個5年4月徒刑、3個1年9月徒刑,合併執行10年;持有二級毒品分別判2月、3月,合併應執行4月,可易科罰金;沒收所有犯罪所得。
判決指出,呂男明知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或持有,為了賺錢向林姓男子買大麻,再透過通訊軟體轉手販賣,警方獲悉情資,2024年2月4日持搜索票至他住處逮人,查獲大麻花、大麻種子、毒品殘渣袋、電子磅秤、分裝夾鏈袋、手機等證物。
呂男被逮後,竟又非法持有未被警方查獲的黃棕色乾燥植株碎片及毒品大麻殘渣袋,一個月後,2024年3月7日警方再度登門搜索查扣。
警詢時呂男坦承賣毒行為,並供出毒品來源,法官審理認為,確有3次幫助警方逮獲其他正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為1年9月,但關於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應全盤考量一切犯罪情況,鑑於呂男一年內多次販賣大麻,涉及3人,其中1人更多達18次,販毒的重量多為5公克、10公克,並非小額販賣,地點甚至有東吳大學綜合大樓的學生餐廳,販毒行為並非輕微,不適用。
士林地院審理,依2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21個5年4月徒刑、3個1年9月徒刑;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2月、3月,合併應執行4月,可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沒收犯罪所得32萬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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