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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核三廠火警卻未第一時間通報 屏縣府擬開罰10萬元
核三廠今日上午火警冒出大量濃煙,雖然火勢很快撲滅,但核三廠並未在第一時間通報屏東縣政府,已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規定,可處管理權人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縣府擬採最高額度10萬元裁罰。
縣府表示,依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火警發生時核三廠應立即通報,但核三廠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10條規定,可處管理權人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針對此次事件,核三廠未依規定辦理,縣府擬採最高額度10萬元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並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
屏東縣消防局今日上午11時23分接獲民眾報案,發現恆春鎮核三廠內有冒出大量黑煙,立刻派遣恆春地區共9車21人前往撲救;11時34分回報現場為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兩座冷卻水塔起火,隨後火勢完全控制,11時50分殘火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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