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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2童面砍死父母 惡鄰判死
此案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但因現場「唯二」目擊證人是當時年僅五歲、六歲的幼童,被害夫妻家屬擔心若由國民法官審理,恐造成幼童創傷;法院考量被害人家屬心理狀態,最後裁定不走國民參審,採一般程序審理,由法官陳紀璋、李承曄、林軒鋒組合議庭審理。
前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吳龍滿疑因噪音糾紛問題,持水果刀從逃生梯走到樓上,當時卅五歲蔡女正要送兩名孩子上學,吳男直接走進客廳,砍刺蔡女五刀斃命,隨後再進入房間,朝卅六歲羅姓男子猛刺八刀,吳行凶後逃至枋寮落網。
吳男到案否認犯行,但兩名目擊父母遭殺害的幼童,經醫院鑑定後認定證詞可信度高,加上檢警採集到的證物,均足以佐證吳犯下殺人重罪,雖吳男拒絕聘用律師,但殺人屬強制辯護案件,最後由法扶基金會指派三名律師協助審理。
合議庭認為,吳龍滿屬於預謀犯罪,且犯後逃匿並丟棄作案衣物,落網後堅定行使緘默權,明確否認犯行,應無辨識行為違法顯著減低情形,不符合刑法減刑相關條件。
吳男雖有糖尿病,但並無精神疾病,且他在屏安醫院進行量刑鑑定時,還對鑑定人員有口語、動作上威脅,甚至當庭直指死者蔡女父親更該死。
合議庭認定,吳龍滿手段殘忍,犯罪所生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犯後無悔意,並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依兩個殺人罪各判兩次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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