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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製長槍借人趕猴 遭判2年7月
檢警調查,楊為讓阮姓移工驅趕猴子,二○二二年底將土製鋼管長槍借給對方,阮再自行加裝槍托、瞄準鏡,未使用時藏放在南投的鐵皮屋內。隔年三月四日警方查獲申姓失聯移工,並在鐵皮屋發現長槍、鋼珠及火藥,循線再查到阮、楊。
中院審理時,楊坦承將土製鋼管槍借給阮;律師辯護稱楊只出借該槍的擊發機構、槍管,非全部零件,應僅犯非法出借槍枝主要零件罪。
中院將長槍送警政署鑑定,發現槍管、擊發機構經組裝為一體,與木質槍托分別以鐵絲、螺帽結合固定,拆解後可分離;而組裝為一體的槍管、擊發機構,是外觀結構完整的「土造鋼管槍」,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擊發功能正常且具殺傷力。
楊出借槍枝固然危險,中院考量動機是因阮姓移工放陷阱抓猴,陷阱卻誤傷楊飼養的狗,楊為了讓阮不要再放陷阱才借槍給他趕猴子,與其他擁槍自重或出借槍枝行凶者不同,惡行並非重大。因楊犯後懊悔,自始坦承且態度良好,法官考量他是果農、年收卅萬元,認定情堪憫恕而減刑,判他二年七月刑,另併科罰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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