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蒐證!檢察官函調柯文哲法庭「大暴走」畫面 法官評議中
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日前法庭「大暴走」,嗆檢察官「X」餘波未了,為維執法尊嚴,台北地檢署函調當日休庭時間柯「行為」的法庭錄影畫面蒐證,台北地方法院今收文,是否提供畫面給檢察官使用,合議庭評議中。
柯文哲本月7日押解出庭,當天,合議庭傳喚台北市政府前副秘書長李得全作證,檢方庭前提出刑事補充理由書狀第20攻防,庭審從9時30分開到10時27分休庭,法庭內,剩柯與律師團與主任檢察官林俊廷、檢察官陳思荔、廖彥鈞在座。
柯失控飆罵檢察官「X」,還對林俊廷說「你是林俊言(偵查檢察官)的小弟嗎」,罵檢察官「有沒有良心」、「不要臉」、「逼死彭振聲太太」,並說「去跟賴清德講啦,我絕對不會投降,絕對不會屈服,絕對不會屈服」。
柯文哲同時丟擲盛水的水杯致水花噴濺在案卷、律師的手提電腦上,還將零散未加釘的刑事補充理由書狀拋出洩忿。
法官再回法庭聽聞法庭失序,詢問檢、辯意見。柯文哲引用台大前校長管中閔的書「大學的脊梁」控訴檢方羅織構陷,林俊廷表示不希望證人看到被告和檢察官吵架,還表示希望調閱法庭錄影畫面,稍晚,台北地檢署發聲明「本署表達嚴正譴責」。
檢察官認為,柯文哲可能涉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罪,向合議庭函調休庭時的錄影畫面,以為蒐集證據準備,合議庭今正式收到函件,正評議是否准允。
依現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同辦法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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