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警趁辦案...帶少女回家強吻3次 確定有罪還被休職10個月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江昱辰藉承辦案件的機會,三度在住家等地強吻15歲少女,對方因懾於他處理案件的權勢而不敢反抗,江在法院審理時和少女達成和解,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判刑1年,緩刑4年確定;另外,懲戒法院也判決江休職10月,可上訴。
江昱辰因承辦案件的機會,負責替少女製作筆錄,他2023年2月8日在少女住處親吻對方嘴唇,又於同年4月初、今年3月間某日二度將少女帶回自己住處,於客廳、陽台強吻得逞。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3罪,每罪判刑5月,應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考量江已經和少女和解,宣告緩刑4年定讞。
新北市政府認為江昱辰有受懲戒必要,將他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指出,江雖未提出答辯,但他在警詢、偵訊時皆坦承犯行,也有相關刑事判決可以佐證。
懲戒法院認為,江昱辰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確實有懲戒必要,審酌江身為警察人員,卻沒有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的信譽,但考量他犯後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達成和解並履行全部條件,足認已有悔意,判決休職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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