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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貼心送初識妹子回家 一進她家變狼人GG了
林姓男子去年9月首個周末夜參加聚會,與1女相談甚歡,清晨見女子要回家,邀她共乘並送她回中壢住處,卻在進門後利用獨處機會,不顧反抗緊抱並撫摸她挨告,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18萬元,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林姓男子去年9月2日周末夜參加一場狂歡趴踢,周旋在美酒與眾多美女中,3日凌晨認識A女,2人因為有著共同話題聊得很愉快,清晨7點A女覺得累了想回家,林男見狀,立刻貼心地邀她一起共乘計程車並送她回家。
當2人抵達A女中壢區住處後,林男隨著A女一起進入住宅內,發現她家沒人,利用與A女獨處機會,突然強行抱住她,不顧對方反抗,撫摸她的身體,以違反女方意願,對她進行猥褻行為得逞,事後女子覺得受侵犯於是報警。
林男於警詢及偵查、審理中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並與A女的證述相符,且有監視錄影畫面照片佐證,足認被告林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應堪認定。查被告以手強行抱住A女並撫摸A女身體等行為,主觀應是滿足性慾,客觀亦足以刺激他人性慾,屬猥褻行為無誤,且被告以違反A女意願方式,對她進行猥褻行為,觸犯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
法官審酌,被告林男與A女才剛認識,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對她伺機進行強制猥褻行為,未能尊重A女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她身心傷痛,自應予以非難,不過犯後已經和解,且被告終能坦承犯行,考量他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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