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從她大班時就在尿尿地方畫圈圈 國一才敢講...父判10年定讞
一名男子自女兒就讀幼兒園大班,趁同眠撫摸女兒下體、胸部,女兒不敢反抗,直到國中一年級時告訴老師,才東窗事發。一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等罪判男子5年6月徒刑,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女兒的證述有重大瑕疵,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依4個罪行改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認同更一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
男子曾擔任保全,後來從事資源回收,原本和女兒一起住在桃園楊梅,女兒後來因就學關係而搬到伯父家。
15歲的女兒指控,讀幼兒園大班時,某天睡覺,爸爸卻將他的手伸進她的內褲裡撫摸下體,到了讀小學三、四年級時,也說要幫她「睡前按摩」,卻抓捏她的乳房、撫摸下體,但她不敢反抗。等到國中一年級時,女兒鼓起勇氣告訴老師,校方通報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桃園市警婦幼警察隊介入調查,將男子移送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偵辦期間,囑託刑事局對男子測謊,他同意配合,結果被問到「你有沒有摸尿尿的地方?」等問題卻呈現不實反應。男子事後爭執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桃園地院認為測謊鑑定雖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唯一及絕對依據,但仍可參酌其他證據來判斷。
男子否認猥褻,辯稱不曾陪女兒睡覺、同睡一張床,指女兒都是與她媽媽或奶奶一起睡,不可能利用同床共寢時下手。男子說,2020年與妻子離婚,他取得女兒的監護權,女兒還小,可能以為他趕走了媽媽,因此懷恨在心。
女兒指爸爸用一隻手指頭或兩隻手指頭在她尿尿的地方「畫圈圈」,摸到他自己滿足了就會把手收回去。女兒說,只要爸爸覺得他做的事情是對的,就會覺得她做的事是錯的,會罵她,只要她反抗就會被罵,因此她什麼也不敢說。一審批男子在女兒製作筆錄前,拿iPhone手機當生日禮物為誘餌,要求她不能講得太仔細,法治觀念薄弱,判5年6月徒刑。
但高院前審認為本案的主要證據是女兒的指述和測謊鑑定報告,其中女兒的指述部分,因案件發生在她幼兒園、小學三年級時期,但她到了國中才說出這件事,且內容並不明確,後來在偵查中卻可以具體指述案發過程和細節,到了法院,證述又變得模糊不清,男子逆轉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調查理由不變,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被害人在6歲多時就遭猥褻,男子身為父親卻色慾薰心、違背倫常,影響女兒身心甚巨,改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認事用法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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