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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跟同事上摩鐵5小時!老公抓姦「想起就淚如雨下」 她認了得賠20萬
台中市周姓女子結婚6年多,與丈夫育有一女,不過周女因與同公司江姓同事朝夕相處,發生感情,被丈夫發現去年6月間,二人齊赴汽車旅館約5個多小時,丈夫對質周女,周女承認,還說已與同事「交往、互相喜歡」等語,丈夫向二人求償100萬元,一審判周女、江男需賠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中市一名人夫控訴周姓妻子,外遇同公司的江姓同事,二人在去年6月間齊赴汽車旅館,人夫以手機定位妻子手機發現,二人在汽車旅館內待了5個多小時,人夫以此事質問周女,周女承認的確有與江男上汽車旅館,還稱「已開始交往,我們互相喜歡」等語。
人夫除了與周姓妻子離婚之外,也向周女、江男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求償100萬元。
人夫向台中地院法官控訴,他發現二人不倫關係後,二人的態度非常強硬,絲毫感受不到對自身行為有任何悔意或歉意,不知如何面對年幼的女兒,每每想起就淚如雨下,擔心如何在母親缺席的家庭中,讓女兒健全成長、夜不能寐。
一審審酌,江男在周女婚姻存續期間,在去年6月間有男女交往、接送,共赴汽車旅館長達5小時的狀況,實難認屬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或普通朋友間正常的互動交往範圍,堪認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
一審認為,二人行為已侵害人夫的配偶權法益,情節重大,導致人夫精神上承受相當痛苦,審酌雙方資力等情狀後,認二人需賠償2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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